福 建 至 理 律 师 事务 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ZENITH LAW FIRM 中国 福州 鼓楼区鼓屏路 105 号 1#九层 邮编:350003 电话: (0591) 88065558 传真: (0591) 88068008 电子信箱:zenith@zenithlawyer.com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二〇二二年八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闽理非字第 200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1 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负责。 3.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5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 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 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毛伟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 2 间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 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7 人,代表股份 111,916,3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4576%。其中:1. 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80,9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6.2418%;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0,976,33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21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钟鸿钧、吴松成、张晨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3 总表决情况: 1.01 候选人独立董事钟鸿钧:同意 111,691,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7%。 1.02 候选人独立董事吴松成:同意 111,691,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7%。 1.03 候选人独立董事张晨:同意 112,366,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01 候选人独立董事钟鸿钧:同意 48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812%。 1.02 候选人独立董事吴松成:同意 48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812%。 1.03 候选人独立董事张晨:同意 1,162,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1956%。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毛伟、王彬彬、倪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2.01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毛伟:同意 112,366,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024%。 2.02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王彬彬:同意 111,691,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7%。 2.03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倪辉:同意 111,691,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4 2.01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毛伟:同意 1,162,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1956%。 2.02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王彬彬:同意 48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812%。 2.03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倪辉:同意 48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812%。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胡伟、张莹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3.01 候选人监事胡伟:同意 112,141,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011%。 3.02 候选人监事张莹:同意 111,691,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3.01 候选人监事胡伟:同意 937,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1.5908%。 3.02 候选人监事张莹:同意 487,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3812%。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660,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716%;反对 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84%;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288%;反对 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712%;无弃权票。 5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660,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716%;反对 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84%;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288%;反对 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712%;无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885,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28%;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36%;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64%;无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暨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885,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28%;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36%;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64%;无弃权票。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6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7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严建云 经办律师: 高亚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