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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22-09-01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5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31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
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9:15至2022年8月3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
B座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毛伟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11,916,33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2.45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94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6.24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0,976,3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1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12,5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4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12,5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3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独立董事钟鸿钧先生:同意股份数 111,691,035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987%;
    1.02.候选人独立董事吴松成先生:同意股份数 111,691,035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987%;
    1.03.候选人独立董事张晨先生:同意股份数 112,366,63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4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独立董事钟鸿钧先生:同意股份数 487,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8.3812%;
    1.02.候选人独立董事吴松成先生:同意股份数 487,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8.3812%;
    1.03.候选人独立董事张晨先生:同意股份数 1,162,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63.1956%;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 50%,同意选举钟鸿钧、吴松成、张晨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毛伟先生:同意股份数 112,366,635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4024%;
    2.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王彬彬先生:同意股份数 111,691,035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987%;
    2.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倪辉先生:同意股份数 111,691,035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毛伟先生:同意股份数 1,162,85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63.1956%;
    2.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王彬彬先生:同意股份数 487,25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8.3812%;
    2.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倪辉先生:同意股份数 487,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8.3812%;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 50%,同意选举毛伟、王彬彬、倪辉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监事胡伟先生:同意股份数 112,141,4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2011%;
    3.02.候选人监事张莹女士:同意股份数 111,691,0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监事胡伟先生:同意股份数 937,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31.5908%;
    3.02.候选人监事张莹女士:同意股份数 487,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8.3812%;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 50%,同意选举胡伟、张莹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
事。


    议案 4.00   关于《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60,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16%;反对
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288%;反对
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71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5.00   《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60,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16%;反对
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288%;反对
25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71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6.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5,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8%;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2,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336%;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266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7.00 《关于变更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暨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5,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8%;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2,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336%;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266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