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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7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鸿博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符合《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
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
制,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并最终提高业绩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7、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采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值。营业收入指
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
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
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以及对公司员
工的激励效果,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同时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
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综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从而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我们同意将此
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鸿钧 吴松成   张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