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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3-11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 2023-017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1057 号)核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4,982,142 股,发行价格为
每股 22.40 元,募集资金净额 76,25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 351ZA003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
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开
立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同意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分行开立新募集资金账户,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乐特瑞(海南)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乐特瑞”)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
账户(账号:0000022205620012)中的募集资金转移 1,000 万元至新募集资金账
户中,用于开展“北京 AI 创新赋能中心项目”。
    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   1010011200003220182     北京 AI 创新赋能中
                       公司福州分行                                心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近日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账户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鸿博股份有
 1      有限公司福州城东                1402095129600106725       3,795,637.14
                             限公司
              支行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   鸿博股份有
 2                                      0000019727658012         33,802,914.06
          公司福州分行       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鸿博股份有
 3                                      591902969410986          125,979,717.9
        公司福州古田支行     限公司
                           无锡双龙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4                         息纸有限公   591905161810501           3,637,485.08
        公司福州古田支行
                               司
                           乐特瑞(海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
 5                         南)科技有限 0000022205620012         28,116,701.88
          公司福州分行
                               公司
              合计                                             195,332,456.06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1010011200003220182,截止 2023 年 3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北京 AI 创新赋能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均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
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
监管事宜。
    (三)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聂荣华、许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以邮件形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将邮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超
过募集资金净额 5%(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
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