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2023-04-04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3)第 3037 号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责任
鸿博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由
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为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
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等。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
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
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
对《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
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
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鸿博股份编制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
实反映了鸿博股份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鸿博股份 2022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鸿博股份 2022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