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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
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8 名激励对
象办理 1,6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是基于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
综合考虑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经相关各方
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审慎做出的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
该终止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钟鸿钧 吴松成 张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