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1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陈爱玲女士。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9 号本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2:30。
6、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26 日—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276,211,64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2.57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92,444,6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77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83,766,9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944%。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6 人,代表
股份 83,766,9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94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276,207,2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83,762,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1,276,207,2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83,762,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