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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华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3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 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
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4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
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 14 号进行调整。
   2、 财政部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
理规定》(财会〔2020〕10 号),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
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
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 号),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
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
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由“减让仅针对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
额”调整为“减让仅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其他适用条
件不变。
   3、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
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1 号)、财政部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
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会〔2021〕
9 号)、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
会〔2021〕35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
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
    解释第 14 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
目合同,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
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
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
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解释第 14 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
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
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
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 执行《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
   通知》
    本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
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该通知施行
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
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解释第 15 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
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
明确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属于国
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变更,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