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3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批准对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 1,487,000 万元,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1,002,526.35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42.45 %,全部为对子公司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发
生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7]16)、(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
保事项。
2、公司本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其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
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证,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符合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此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 2021 年度的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我们认为:
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
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了公司的持
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
会将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薪酬方案合理,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出
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
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续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
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围绕经营业务进行的,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管理层就套期保值交易出具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七、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适当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
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一)的独立意见
已离职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 2021 年度公司业绩未能达到
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锁条件,公司对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 1,362,680 股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待
解锁的 28,068,8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
按照《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
施回购注销。
十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二)的独立意见
因 2021 年度公司业绩未能达到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公司对授予激励
对象第二期待解锁的 6,695,7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
股票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
购注销。
十二、关于放弃子公司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并未改变公司持有浙江华飞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对公司在上述标的公司的权益没有影响,对
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
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
十三、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额度预计,是基
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
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
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独立董事:刘翰林、张玉利、曹衍龙
202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