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1,463,214,57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8.86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341,899,3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81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121,315,1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512%。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1 人,代表股份 138,254,40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6,939,22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121,315,18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 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5,292,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249%; 反对 47,919,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749%;弃权 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0,331,9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375%;反对 47,919,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4.6602%;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415,291,2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248%;反对 47,920,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750%;弃权 3,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0,331,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368%%;反对 47,920,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4.6608%;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5,291,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248%; 反对 47,919,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750%;弃权 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0,331,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370%;反对 47,919,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4.6607%;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5,291,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248%; 反对 47,919,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750%;弃权 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0,331,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370%;反对 47,919,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4.6607%;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 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4,319,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418%; 反对 38,891,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580%;弃权 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9,359,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1.8670%;反对 38,891,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8.1307%;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尹梦琦、斯一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