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152 号
致: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
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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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7日及2022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公开发布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暨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式、联系地址、
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下午3:0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
路11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傅利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进行 网络 投票的 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4 月 2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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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95
人,代表股份1,463,214,57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8.8626%。除贵公司股东(股
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15,292,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7249%;反对47,919,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49%;弃
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15,291,2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7248%;反对47,920,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0%;弃
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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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15,291,4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7248%;反对47,919,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0%;弃
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15,291,4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7248%;反对47,919,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0%;弃
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5.《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24,319,4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3418%;反对38,891,8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0%;弃
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第5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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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尹梦琦
斯一凡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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