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199 号 致: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 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 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3:0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 路11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傅利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5 月16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4 人,代表股份1,430,378,72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7.7661%。除贵公司股东(股 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29,875,111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48%;反对245,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弃权 257,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2.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29,875,1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48%;反对245,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弃权 257,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3.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29,875,1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 99.9648%;反对245,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弃权 257,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4.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29,986,1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26%;反对134,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弃权 257,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5.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30,237,21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01%;反对134,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弃权 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6. 《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30,193,41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70%;反对178,7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 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7.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29,863,411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40%;反对257,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 257,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8.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30,237,21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01%;反对134,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弃权 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9. 《关于向银行申请信贷融资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28,601,196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757%;反对1,770,9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弃权 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0.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2,853,745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3766%;反对37,518,3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30%;弃 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1.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101,6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509%; 反对55,138,6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72%;弃权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关联股东傅利泉、陈爱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1,095,131,793股。 12.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30,237,71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01%;反对134,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弃权 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3.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30,237,21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01%;反对134,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弃权 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4.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30,237,21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01%;反对134,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弃权 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15. 《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743,5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 反对245,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6,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关联股东傅利泉、陈爱玲、吴军回避表决,回避表决1,164,382,679股。 16.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8,935,8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716%; 反对96,304,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264%;弃权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关联股东傅利泉、陈爱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1,095,131,793股。 5 17.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238,935,8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716%; 反对96,304,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264%;弃权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关联股东傅利泉、陈爱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1,095,131,793股。 1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935,8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716%; 反对96,304,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264%;弃权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关联股东傅利泉、陈爱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1,095,131,793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1项、第12项、第13项、第14项、第16项、第17项、第18 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其余议案经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尹梦琦 斯一凡 2022 年 5 月 1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