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6-03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
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
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
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
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翰林、张玉利、曹衍龙
2022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