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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授予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核,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的调整
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
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6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265 名
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4,971.51 万股,其中股票期权 7,485.85 万份,限制性股票
7,485.66 万股。



                                       独立董事:张玉利、刘翰林、曹衍龙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