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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华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0-18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上
午9:15至下午3: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139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74 人,代表股份 1,247,606,0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13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
份 1,170,378,7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58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77,227,2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461%。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71 人,代表股份 83,301,3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4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
股份 6,07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77,227,2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46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46,596,4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191%;
反对 68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553%;弃权 3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5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91,7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80%;反对
68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77%;弃权 320,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43%。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1,359,0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7.6683%;反对
1,62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9534%;弃权 315,09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78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359,0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683%;反对
1,62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34%;弃权 315,09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8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尹梦琦、斯一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