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调整是基于公司业务管理作出,符合公司整体发 展需要。经审核,赵宇宁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拥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曹衍龙、刘翰林、张玉利 202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