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次控股子公 司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子公司的长效激 励机制,更好地推动机器视觉和移动机器人业务板块长期稳健发展,提升子公司 核心骨干人员的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本次认购价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暨 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曹衍龙、刘翰林、张玉利 2022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