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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8-10-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莱士
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薛镭                    周志平                      谭劲松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 1-9 月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8年1-9月
证券投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
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证券投资未超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权限,未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的证券投资严格遵循《公司章程》、《风险投资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




    薛镭                     周志平                     谭劲松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