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海尔集团公司(“海尔集团”)与Grifols,S.A.于2023年12月29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及股份购买协议》,以及海尔集团、海尔集团下属公司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海盈康”)与Grifols,S.A.于2024年1月21日重新签订的《经修订及重述的战略合作及股份购买协议》(“SASPA”),海盈康在协议收购Grifols,S.A.持有的上海莱士1,329,096,152股股份(占SASPA签署时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0%)的基础上,将根据上述相关协议约定接受Grifols,S.A.持有的剩余上海莱士437,069,656股股份(占SASPA签署时上海莱士6.58%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尔集团将合计控制上海莱士1,766,165,808股股份(占SASPA签署时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6.58%)对应的表决权。基于前述,并结合相关市场案例,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海尔集团及海盈康与Grifols,S.A.构成一致行动人。2、公司前10名股东中,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中信1号单一资金信托、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鑫信托·财富成长五期单一资金信托两产品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及其权益归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除前述关系外,中信银行与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属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但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3、公司未知除海盈康、Grifols,S.A.、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中信1号单一资金信托、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鑫信托·财富成长五期单一资金信托外的其他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除前述普通股股东外的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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