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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2019-07-15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9-07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622]号(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
    根据一次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
真分析及回复,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更新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审计报
告及财务数据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更新和完善。现将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更新、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如无
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释义均与重组报告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
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上市公司已分别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关于本次交
易方案重大调整的提示”之“(三)本次交易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原因”、“重大
事项提示”之“二、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之“(十一)相关安排的目的及现
方案是否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十一)相关安排的目的及现方案是否有效保护上市公
司及股东利益”部分对交易方案相关安排的目的、方案实施重大调整的原因及现
方案是否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进行了补充说明与披露。
      2、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本次重组方案简
要介绍”之“(九)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之“2、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中从行
业情况、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 EBITDA 财务数据、业务发展情况、主要产
品情况等方面,补充说明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
      3、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交易是否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组上市”之“(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中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图、控股股东未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
措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平仓风险及相关应对措施;
      4、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重组对上市
公司的影响”中更新了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本次交易对公司股
权结构的影响;
      5、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已履行
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之“(二)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及报批程序”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
况”之“(二)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中对本次重组尚需履
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进行了补充说明与披露。
      6、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
作出的重要承诺”中补充披露了《关于保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权稳定的承诺函》。
      7、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二节 风险因素”
之“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之“(十一)标的资产商誉减值的风险”中
补充披露标的商誉减值风险。
      8、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GDS
产权结构及控制关系”之“(一)GDS 股权结构及股权控制关系”及“第四节 交
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九、GDS 下属企业概况”中更新披露 GDS 下属子公司完
成注销清算的情况。
      9、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GDS
及其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之“(一)GDS 的主要资产”之“(3)主要第三方授
权使用知识产权”中对主要第三方向 GDS 授权使用知识产权进行了补充说明与
披露。
      10、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GDS
及其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之“(三)GDS 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涉及的抵
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中对 GDS 资产质押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与披露。
      11、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GDS
及其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之“(四)GDS 涉及的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
情况”中对 GDS 涉及的诉讼与仲裁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与披露。
      12、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二、
GDS 涉及的资产许可使用情况”之“(二)专利许可使用情况”中对 GDS 向第
三方授权使用专利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与披露。
      13、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中,对标的
资产的业务数据进行了更新;
      14、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四、
GDS 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五)报告期内 GDS 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期
初及期末库存、销量、销售收入、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
中,对免疫抗原销售单价变动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并补充了于 2018 年前五大客
户的业务合作关系;
      15、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四、
GDS 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六)报告期内 GDS 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及
其供应情况、价格变动趋势、以及占成本的比重”中,对供应商采购金额和占比
进行了核验,并披露调整后的数据。
      16、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四、
GDS 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六)报告期内 GDS 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及
其供应情况、价格变动趋势、以及占成本的比重”中,更新披露了 GDS 报告期
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向 Gen Probe Inc.采购金额下降
的原因。
      17、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六、
GDS 报告期的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一)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
方法”中,补充披露了 GDS 收入确认政策及采用 IFRS 准则的情况。
      18、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之“二、GDS
的估值情况”之“(二)市场法估值情况”中,对价值类型、估值假设的设置依
据、估值参数的选取理由等要素进行充分披露。
      19、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之“二、GDS
的估值情况”之“(四)估值特殊处理、对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说明”中
补充更新披露了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中关于 bioMérieux 诉讼和
Enzo 诉讼的最新情况。
      20、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之“五、本
次估值未区分 A、B 系列普通股价值差异的合理性,对本次交易作价的公允性的
影响”中对本次估值未区分 A、B 系列普通股价值差异的合理性,对本次交易作
价的公允性的影响进行了补充披露。
      21、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之“六、本
次估值未考虑被估值企业控制权价值等因素对本次估值的可靠性和公允性的影
响”中对本次估值未考虑被估值企业控制权价值等因素对本次估值的可靠性和公
允性的影响进行了补充披露。
      22、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之“七、12
家可比境外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详细构成及规模情况,与 GDS 的可比性分析”
中对 12 家可比境外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详细构成及规模情况,与 GDS 的可比性
分析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23、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之“八、不
同地区上市公司因会计准则差异对估值结果的影响”中对不同地区上市公司因会
计准则差异对估值结果的影响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24、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之“九、根
据近期可比交易情况,所选流动性折扣参数的合理性分析”中对所选流动性折扣
参数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充披露和分析。
      25、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之“十、GDS
未在公开市场直接发行股票交易的情况,本次采用估值报告进行评估的合理性分
析”中对本次采用估值报告进行评估的合理性进行补充披露和分析。
      26、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之“十一、
GDS 与母公司签订利润分配协议事项对估值结论及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分析”
中对母公司签订利润分配协议事项对估值结论及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进行了补
充披露和分析。
      27、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之“十二、
根据 GSSNA 对 GDS 提供一般性借款的约定利率、付息日期等具体条款,对债
转股事项对应转换金额的计算过程”中对债转股事项对应转换金额的计算过程进
行了补充说明和披露。
      28、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之“十三、
债转股事项对应 GDS 全部股权作价与本次交易整体作价的情况”中对债转股事
项对应 GDS 全部股权作价与本次交易整体作价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与披露。
      29、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
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四)本次
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
处理合法”部分对 GDS 资产质押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与披露。
      30、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三、本
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之“(五)上
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
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部分对 GDS 资产质押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与披露。
      31、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七、本
次交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
指导意见》《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关
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之“(二)本次交易符合《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部
分对本次交易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说明
与披露,
      32、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八节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七、本
次交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
指导意见》《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关
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之“(三)本次交易不适用《关于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对本次交易不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
境内企业的规定》进行了补充说明与披露。
      33、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本
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之“(五)本次重组后对标的资产
进行整合及管控相关措施的可实现性”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交易是
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组上市”之“(五)本次收购少数股东权益
符合“经营性资产”要求”部分中对上市公司与基立福就本次交易后 GDS 的公
司治理作出的相关协议安排、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如何参与 GDS 重大经营决策、
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有无协同效应及上市公司收购 GDS 少数股权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进行了补充说明与披露。
       34、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
的公司行业地位及核心竞争力”,补充“(二)标的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和
“(三)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部分内容。
       35、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
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之“(一)主要资产负债构成”之“(2)其他应收款”中,
补充披露了应收关联方款项明细及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6、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
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之“(六)报告期标的公司参与基立福资金池计划情况”
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 GDS 与基立福资金池的往来情况及资金池利率的确定情
况。
       37、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标
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之“(四)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商誉减值情况”部分,补充
披露了商誉计算过程、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确定依据、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
过程中各项参数指标的选取及依据及商誉减值测试的最新情况。
       38、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及“第十节 财
务会计信息”等章节中,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未经审计
的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标的公司经审计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止 3 个月期间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上市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3 月备考财务报表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新。
       39、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风险因素”之“二、标的公司
经营相关的风险”之“(十一)标的资产商誉减值的风险”补充披露标的商誉减
值风险。
       40、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本次
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部分对《上海莱士章程修正案》拟对原上市公
司章程作修订情况、修订的目的、修订内容是否合规、基立福一方拥有保护性权
利会否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保证交易后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和独立性的具
体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与披露。
      40、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六、本次
交易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部分对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进行
了补充说明与披露。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须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
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之盖章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