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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独立董事关于下属公司签署分销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2019-10-2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下属公司签署分销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本议案予以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
对公司下属公司签署分销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本次下属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主营业务协同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
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公允合规的市
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则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关联
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薛镭                     周志平                   谭劲松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下属公司签署分销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关于
下属公司签署分销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下属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为主营业务协同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
及下属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安徽同

路接受Biotest的授权在中国地区独家销售其产品,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
循了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
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薛镭                     周志平                   谭劲松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