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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1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 & P (SHANGHAI) LAW FIRM

                            www.spl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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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莱士血液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3:00 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01 月修订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的公告》;
     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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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
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
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了《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予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3:00 在上海
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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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 东、股 东代 表及委 托代 理人共 10 人 ,所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股份
5,052,740,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577%。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
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047,55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7%。其中中小投资者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047,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7%。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含
网络投票方式)共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76,787,97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1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
人共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4,112,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577%。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0 项议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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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议案
名称和表决结果如下:

     (1)具体议案名称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关于拟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9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1(议案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编码 9.00)
   9.01       选举陈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2       选举郑跃文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3       选举 Tomás Dagá Gelabert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4       选举 David Ian Bell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5       选举 Tommy Trong Hoang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6       选举徐俊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2(议案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编码 10.00)
  10.01       选举杨翠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2       选举谭劲松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3       选举彭玲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议案编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码 11.00)
  11.01       选举 Binh Hoang 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1.02       选举李尧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注 1:以上议案除第 8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外,其他议案均为普通议案;
   2:由于网络投票系统议案设置问题,《股东大会通知》的“二、审议事项提案”与“三、提案编码”中
      的议案编码略有差异,实质内容是一样的,议案编码 9.00 与 10.00 实为议案 9,议案编码 11.00 实
      为议案 10,不同的编码对照已在该表中作相应注释;
   3:以上议案均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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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采用非累积投票议案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同意股数         占比(%)     反对股数   占比(%)    弃权股数     占比(%)
    1       5,076,413,178       99.9926%       89,600     0.0018%        285,200    0.0056%
    2       5,076,228,778       99.9890%       79,200     0.0016%        480,000    0.0095%
    3       5,076,218,378       99.9888%       89,600     0.0018%        480,000    0.0095%
    4       5,076,423,578       99.9928%       79,200     0.0016%        285,200    0.0056%
    5       5,076,163,378       99.9877%      590,900     0.0116%        33,700     0.0007%
    6       5,076,553,778       99.9954%      200,500     0.0039%        33,700     0.0007%
    7       5,076,648,678       99.9973%      105,600     0.0021%        33,700     0.0007%
    8       5,076,648,678       99.9973%      105,600     0.0021%        33,700     0.0007%
注 4:以上占比指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同意股数        占比(%)      反对股数    占比(%)   弃权股数      占比(%)
     1       23,737,850       98.4456%       89,600      0.3716%     285,200       1.1828%
     2       23,553,450       97.6809%       79,200      0.3285%     480,000       1.9907%
     3       23,543,050       97.6378%       89,600      0.3716%     480,000       1.9907%
     4       23,748,250       98.4888%       79,200      0.3285%     285,200       1.1828%
     5       23,488,050       97.4097%       590,900     2.4506%      33,700       0.1398%
     6       23,878,450       99.0287%       200,500     0.8315%      33,700       0.1398%
     7       23,973,350       99.4223%       105,600     0.4379%      33,700       0.1398%
     8       23,973,350       99.4223%       105,600     0.4379%      33,700       0.1398%
注 5:以上占比指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采用累积投票议案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同意股数                                   占比
   9.01                      5,075,442,580                           99.973499%
   9.02                      5,075,443,079                           99.973509%
   9.03                      5,075,899,482                           99.982499%
   9.04                      5,075,442,384                           99.973495%
   9.05                      5,075,442,484                           99.973497%
   9.06                      5,075,442,680                           99.973501%
  10.01                      5,076,244,580                           99.989296%
  10.02                      5,076,171,880                           99.987864%
  10.03                      5,075,943,832                           99.983372%
  11.01                      5,073,361,711                           99.932511%
  11.02                      5,075,541,780                           99.975453%
注 6:以上占比指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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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同意股数                                   占比
   9.01                      22,767,252                              94.420364%
   9.02                      22,767,751                              94.422434%
   9.03                      23,224,154                              96.315229%
   9.04                      22,767,056                              94.419552%
   9.05                      22,767,156                              94.419966%
   9.06                      22,767,352                              94.420779%
  10.01                      23,569,252                              97.746419%
  10.02                      23,496,552                              97.444918%
  10.03                      23,268,504                              96.499157%
  11.01                      20,686,383                              85.790583%
  11.02                      22,866,452                              94.831767%
注 7:以上占比指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采用累积投票制。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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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徐吉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寇向卉                                 赵园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