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4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会议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 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 后方可通过。 4、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结果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5、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上海莱士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6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6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1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0 年 6 月 4 日(星期四); 8、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4 日(星期四),截至 2020 年 6 月 4 日(星期四)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也可授 权他人(受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9、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 2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842,919,8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450%。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28,563,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14,386,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217%,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 1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533,6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3%;其中中小投资者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533,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3%。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 如下: 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841,313,7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 1,606,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71%;反对 1,60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2、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840,811,1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5%; 2,108,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54,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175%;反对 2,10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3、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841,313,7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 1,606,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71%;反对 1,60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4、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841,313,7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 1,606,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71%;反对 1,60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4,841,313,7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 1,606,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71%;反对 1,60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4,841,313,7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 1,606,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71%;反对 1,60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4 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841,313,7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 1,606,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71%;反对 1,60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4,841,313,7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 1,606,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71%;反对 1,60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4,841,313,7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 1,606,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7,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71%;反对 1,60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5 1、律师事务所: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徐吉平、张美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