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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12-08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6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科瑞天诚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6号)(简称“警示函
一”)、《关于对RAAS China Limite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7号)
(简称“警示函二”)、《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0]189号)(简称“警示函三”)、《关于对陈杰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0]185号)(简称“警示函四”)、《关于对刘峥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0]188号)(简称“警示函五”),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1、警示函一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
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你公司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
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其后,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
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
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
止执行。”
    2、警示函二
“RAAS China Limited: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
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你公司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
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
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
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
止执行。”
    3、警示函三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
“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
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你公司控股股
东RAAS China 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
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
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
                                   2
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
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
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
止执行。”
    4、警示函四
“陈杰: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
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
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
股东RAAS China 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
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
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
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
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
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
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作为上海莱士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
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
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
止执行。”
    5、警示函五
“刘峥: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
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
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
股东RAAS China 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
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
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
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
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
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
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作为上海莱士董事会秘书,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
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
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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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
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1 、《关 于对 科瑞天 诚 投资控股 有限 公司采 取出具警 示函 措施的 决定》
([2020]186号);
    2、《关于对RAAS China Limite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7号);
    3、《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89号);
    4、《关于对陈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5号);
    5、《关于对刘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8号)。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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