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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22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 & P (SHANGHAI) LAW FIRM

                            www.spl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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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一月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3:00 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05 月修订版)》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决议的公告》;
     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
告》;
     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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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
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
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予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3:00 在上海
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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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6 人,所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08,338,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980%。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
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59,53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6% 。其中中小投资 者 37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0,059,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6%。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含
网络投票方式)共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458,398,12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40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
人共 3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0,111,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34%。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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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 项议案,投票表
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议案名
称和表决结果如下:

     (1)具体议案名称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注 1:以上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
   2:以上议案属于非累积投票提案。


     (2)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同意股数      占比(%) 反对股数      占比(%)     弃权股数    占比(%)
    1         2,692,189,420     99.9984     42,900       0.0016          0         0.0000
注 3:以上占比指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大股东 Grifols,S.A.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1,766,165,808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因此,本议案的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为 2,692,232,32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同意股数      占比(%)   反对股数    占比(%)     弃权股数     占比(%)
    1          50,068,635     99.9144      42,900       0.0856           0        0.0000
注 4:以上占比指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比例。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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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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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徐吉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寇向卉                                 赵园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