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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21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2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 人,代表股份


                                      1
3,975,340,9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7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3,926,870,57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58.2554%; 通过网 络投票 出席会 议的股 东 14 人 ,代表股份
48,470,3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139,519,67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6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91,04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0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8,470,3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974,429,9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
    408,1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502,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608,6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470%;反对 408,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925%;弃权 50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5%。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968,682,97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5%;
    751,46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5,906,512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6%;

                                      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861,6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2279%;反对 751,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386%;弃权 5,906,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35%。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974,441,5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
    408,1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491,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620,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554%;反对 408,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925%;弃权 49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1%。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974,441,5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
    376,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523,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620,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554%;反对 376,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698%;弃权 52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9%。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974,894,7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
    446,2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073,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802%;反对 446,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1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974,350,7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
    487,3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502,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529,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903%;反对 487,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493%;弃权 50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5%。



    7、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
    3,974,906,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434,6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085,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885%;反对 434,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1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
    独立董事谭劲松先生、杨翠华先生、彭玲女士作了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四、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徐吉平、赵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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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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