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31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3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5 人,代表股份
3,872,137,8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43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
1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3,813,401,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572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58,736,32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计 30 人,代表股份 58,785,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8721%。其
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49,4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28 人,代
表股份 58,736,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
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2,105,238,3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2%;
71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20,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052,02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9%;反对 713,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0%;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三、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园园、张美齐
2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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