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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3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与Grifols, S.A.下属公司基立福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Grifols (HK) Limited签订《销售、采购、供应和服务协议》(“协议”)暨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独立
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谭劲松                 杨翠华          彭玲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