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 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全体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 √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上海莱士 股票代码 002252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刘峥 邱宏 办公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 2009 号 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 2009 号 传真 021-37515869 021-37515869 电话 021-22130888-217 021-22130888-217 电子信箱 raas@raas-corp.com raas@raas-corp.com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1)公司的主营业务 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主要产品为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 蛋白、凝血因子类产品等,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 (2)公司主要产品及用途 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行业的细分行业,主要以健康人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 制备的生物活性制剂。在医疗急救及某些特定疾病和治疗上,血液制品有着其他药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 物”)、孙公司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现有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 共11个品种。各公司可生产产品品种及产品数量具体如下: 产品种类 产品名称 上海莱士 郑州莱士 同路生物 浙江海康 白蛋白类 人血白蛋白 √ √ √ √ 免疫球蛋白类 人免疫球蛋白 √ √ √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 √ √ √ 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 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 √ √ 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 凝血因子类 人凝血酶原复合物 √ √ 人凝血因子Ⅷ √ √ 人凝血酶 √ 人纤维蛋白原 √ 人纤维蛋白粘合剂 √ 产品数 - 7 4 9 4 公司主要产品用途如下: 1)人血白蛋白: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脑水肿及损伤引起的颅内压升高;肝硬化及肾病引起 的水肿或腹水;低蛋白血症的防治;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用于心肺分流术、烧伤的辅助治疗、血液透析 的辅助治疗和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 2)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X联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疫缺陷 病、免疫球蛋白G亚型缺陷病等;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等;自身免疫性 疾病,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川崎病。 3)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主要用于治疗先天性和获得性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症包括凝血因子 Ⅱ、Ⅶ、Ⅸ、Ⅹ缺乏症包括乙型血友病;抗凝剂过量、维生素K缺乏症;因肝病导致的凝血机制紊乱;播 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时,凝血因子Ⅱ、Ⅶ、Ⅸ、Ⅹ被大量消耗,可在肝素化后应用;各种原因所致的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而拟作外科手术患者,但对凝血因子Ⅴ缺乏者可能无效;治疗已产生因子Ⅷ抑制物的甲 型血友病患者的出血症状;逆转香豆素类抗凝剂诱导的出血。 4)人凝血因子Ⅷ:本品对缺乏人凝血因子Ⅷ所致的凝血机能障碍具有纠正作用,主要用于防治甲型 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血友病和获得性凝血因子Ⅷ缺乏而致的出血症状及这类病人的手术出血治疗。 5)人凝血酶:局部止血药。辅助用于处理普通外科腹部切口,肝脏手术创面和扁桃腺手术创面的渗 血。 6)人纤维蛋白原:适用于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获得性纤维蛋白原减少症:肝硬化、弥 散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大出血和因大手术、外伤或内出血等引起的纤维蛋白原缺乏而造成的凝血障碍。 7)人纤维蛋白粘合剂:局部止血药。辅助用于处理烧伤创面、普通外科腹部切口、肝脏手术创面和 血管外科手术创面的渗血。 8)人免疫球蛋白: 150mg:用于常见病毒感染的被动免疫,主要用于预防麻疹和病毒性肝炎。若与抗生素合并使用,可 提高对某些严重细菌和病毒感染的疗效。 300mg:用于常见病毒感染的被动免疫,主要用于预防麻疹。若与抗生素合并使用,可提高对某些严 重细菌和病毒感染的疗效。 9)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乙型肝炎预防。适用于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母亲 所生的婴儿。2)与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3)意外感染的人群。 10)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尤其适用于对破伤风抗毒素(TAT)有过敏 反应者。 11)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被狂犬或其他携带狂犬病毒动物咬伤、抓伤患者的被动免疫。 (3)经营模式 采购模式:血液制品的主要原料为健康人血浆,单采血浆站作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原料的专门供 应机构,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和管理,与血液制品企业建立“一对一”的供浆关系。其他生产所需原 料,如药用原辅料、药用包材等,采用与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签署年度合同或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等多种采购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后备供应商引入,以保障生产用原料的稳定供应。 生产模式:公司具备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从人、机、料、法、环等各方面进行精细化管理,可有效 保证产品质量和控制生产成本。公司依据销售计划和采浆计划来确定生产计划。公司注重技术人才、管理 人才的培养,有专门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晋升通道。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原 辅料在投入使用前均进行严格的检验,检验合格的原辅料方可放行、使用,生产过程中还会对关键工艺参 数进行监控或监测,确保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经销模式:公司打造了基于专业学术推广能力为基础的营销团队,根据不同血液制品产品市场特点, 结合公司多产地、多品牌、多产品、多品规的情况,采取委托经销商销售模式、面向终端医疗机构的直营 学术推广销售模式、委托合同销售组织(CSO)学术推广模式以及CDC/政府采购模式等多种业务模式并行 的业务模式进行产品推广。我们通过不断优化营销体系和客户管理系统建设,锚定专业学术推广基点,搭 建关键意见领袖(KOL)管理平台,积极推动KOL制定血液制品合理使用专家共识,开展针对各类客户的学 术交流活动,践行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推动血液制品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助力血液制品市场健康发展。 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2019 年末 总资产 27,236,582,048.82 25,493,798,616.93 6.84% 11,853,051,145.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5,902,445,517.58 25,122,780,033.73 3.10% 11,478,696,191.66 2021 年 2020 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19 年 营业收入 4,287,726,749.67 2,761,682,036.39 55.26% 2,584,983,982.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94,510,050.46 1,323,711,055.48 -2.21% 607,893,711.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368,820,159.04 1,316,680,599.25 3.96% 598,142,786.84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94,013,219.19 1,168,847,146.49 10.71% 872,694,470.4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9 0.21 -9.52% 0.1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9 0.21 -9.52% 0.1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08% 5.83% 减少 0.75 个百分点 5.43%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 854,205,643.53 901,518,944.56 1,290,798,229.69 1,241,203,931.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6,048,265.01 484,381,196.75 485,745,026.42 -101,664,437.7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461,625,113.24 462,454,143.77 493,141,228.70 -48,400,326.67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7,898,726.08 283,493,882.68 608,880,493.07 113,740,117.36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表决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37,168 132,064 - - 普通股股东总数 优先股股东总数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GRIFOLS,S.A 境外法人 26.20% 1,766,165,808 1,766,165,808 - -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0.53% 709,516,863 - 质押 690,981,913 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冻结 708,981,963 质押 491,198,274 RAAS CHINA LIMITED 境外法人 7.74% 521,903,110 - 冻结 521,903,11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4.14% 279,206,652 - - -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鑫信托财富成长五 其他 2.07% 139,700,000 - - - 期单一资金信托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苏信理财恒源 J1604 单一 其他 1.85% 124,922,600 - - - 资金信托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76% 118,530,859 - - -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富成长一期投资基 其他 1.60% 108,000,000 - - - 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27% 85,570,010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22% 82,401,090 - - - 公司就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向前 10 名股东进行了书面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1、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Grifols,S.A(“基立福”).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基立福与其他前 10 名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 2、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科瑞天诚与其他前 10 名股东之间不存 关联关系 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或一致行 3、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莱士中国”)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莱士中国与其他前 10 动的说明 名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4、公司未知除基立福、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外的其他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除基立福、科瑞天诚、莱 士中国外的其他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科瑞天诚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 534,900 股股份,通过普通证券账 融券业务 股东情况 户持有公司 708,981,963 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709,516,863 股股份。 说明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注:1、公司自2021年8月23日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上图持股比例数据截止于2021年12 月31日。 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2、科瑞天诚的一致行动人包括: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莱士中 国的一致行动人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及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事项 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 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的议案》等。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不超过10,000.00万元参与竞拍上海市奉贤区金海社区地块。同时拟使用自筹资金 52,020.00万元在公司现有厂区内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针对上述项目,公司组建了内部专家团队、聘请了外部咨询机构,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同时与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持沟通,项目陆续取得了相关地方发改委的项目备案证明及地方规土局同意核定规划 条件的决定,并提出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设计单位跟进对照规划条件完善方案,进入详细深化设计阶段。 期间公司原有变电站容量负荷接近满负荷运行,没有完整备用功能且无法新增大功率设备,用电需求 超过当期额定水平。2020年初,公司向国网递交供电方案,直至2020年12月底才取得相关电力扩容方案。 由此,对上述项目的推进产生了一定影响。此外,国家法规政策、公司业务以及地方土地出让政策等根本 性变化对项目的继续推进和实施产生了较大影响,项目至今仍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且继续实施的可行性 条件已不具备。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 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的议案》,综合各方面因素,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投资建设全 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后续将视国家法规政策、行业发展、公司战略等研判情况, 并基于长远发展考量再行规划。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及进展情况 (1)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 2021年1月5日及2021年1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基立福控股子公司Grifols International, S.A. (“基立福国际”)签 署《独家代理协议》,基立福国际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 路医药”)、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为独家经销商。在协议期限内,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由上海莱 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士及下属公司、上海莱士及基立福国际认可的其他方在指定区域销售基立福相关产品。详见公司于2021年 1月6日及2021年1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进展情况 2021年2月,公司收到关于《Grifols International, S.A.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于2021 年1月1日起生效的<独家代理协议>之转让通知函》“转让通知函”),该转让通知函业经基立福国际及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双方签字并盖章。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独家代理协议相关约定,通知上海莱士,基立福国际已将其在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 让给了其关联公司基立福全球,这是一家由基立福全资拥有的公司。基立福全球将承继代理协议项下的全 部权利、责任和义务。上述转让自转让通知函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其余代理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均保持不变。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关于向关联方出具银行安慰函暨担保事项 2021年7月14日及2021年7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由于目前上海莱士已指定下 属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负责上述业务。根据《独家代理协议》相关约定,基立福全球是按安徽同路医 药订单先行发货,安徽同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按照协议预计,2021年安徽同路医药向基立福全球 采购产品的总金额约为282,920,000美元,金额较大。为了推动双方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莱士将根据基立 福全球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向基立福全球提供Bank Comfort Letter(“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 提高安徽同路的购买信用度。上海莱士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该事项涉及具体的担保金 额以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之间实际采购金额为准,预计不超过282,920,000美元,担保期限自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1年7月30日)起一年。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及2021 年7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的相关公告。 截至目前,除2021年7月30日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基立福全球出具银行安慰 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事项构成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外,公司无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2年4月16日,公司担保余额138,602,729.18美元(即截至2022年4月16日安徽同 路医药对基立福全球的应付账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3.32%。 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预计2022年与基立福全球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0~35亿 元,上述议案尚需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控制权变更事项 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外金融环境影响,公司原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原控股股东 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陆续出现股票质押融资违约情形,面临流动性困难,各债权人纷纷采取包括向人 民法院申请冻结、轮候冻结及财产处置等保全措施,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此持续被 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原控股股东被动减持相关事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1年8月23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基立福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鉴于此,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实及可能对公司控制权产生的影响启动尽职调查,并对公司 控制权的归属进行论证。 截至2021年8月底,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 例已低于基立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且基立福明确表示将继续履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关于 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基立福均无 法在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形成多数控制;另一方面,任意一方均不能够决定上海莱士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 任,且无法对上海莱士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产生实际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结合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基立福签署确认的问卷、相关方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关于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此时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及董事会人员情况,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股权结构变 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三会运作造成影响,三会运作及经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4、莱士南方生产基地项目 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与长 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需要,服务于公司长远业务发展规划,保障和提升公司持续、领先的生产运营 水平,公司拟在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计划总投 资为20.00亿元人民币,主要建设南方总部大楼、智能化工厂、研发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该项目是公司 进行产业结构的保障性升级调整和功能区域的创新性规划布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持续、 领先地生产运营水平,是公司长远业务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公司“内生性增长坚持以增强企业 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的内在需求,如果未来合作能够顺利推进,将为公司的发展带来积极 影响。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9年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拟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莱士南方”)暨签署<莱士南方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项目框架合 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作协议>的议案》,鉴于血液制品存量竞争、高度管控和规模化发展的产业特性,为保障和提升公司持续、 领先的生产运营水平,服务于公司长远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公司“血液制品行业领先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拟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 集莱士南方总部大楼、生产工厂、研发中心于一体的莱士南方新厂区,并在建成后,向有关部门申办生产 许可证及郑州莱士文号转移等手续。 鉴于原签订的《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所涉相关项目的投资主体 发生变更等实际情况,公司拟签署《解除<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之协 议书》,终止原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的《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 架合作协议》,并由郑州莱士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莱士南方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项目框 架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9年3月,莱士南方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莱士南方生物 制品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莱士南方生物项目兼具浆源开发及投资新建后进行异地搬迁的特点,需要协 调的资源及各级行政部门较多,项目各环节审批较为复杂,项目投资周期跨度较长,行业政策、经济形势、 市场环境等变化均对项目的实施和进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几经努力,项目至今仍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如 继续实施,仍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综合各方面因素,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莱士南方生物项目,进 一步聚焦和强化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集中优势资源全力推进新浆站的开发和审批工作。详见公司于2022年 3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 公告。 2022年3月23日,郑州莱士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莱士南方相关工商、税务和银行注销代理协议,莱士 南方注销程序正在办理中。 郑州莱士董事会于2017年6月6日批准了郑州莱士停产及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车间的工艺改造计划。2017 年7月20日,郑州莱士正式停产。根据GMP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改 造后车间需要通过确认和验证并备案,工艺优化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审后,方可获 得工艺优化批件。郑州莱士于2017年12月14日竣工,并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定于2018年4月对工程进行了 验收。目前公司各项设施改造已完成,已通过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获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郑州莱士 于2021年2月1日获得人血白蛋白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于2021年3月23日恢复人血白蛋白生产,相应产品 获得批签发后即可上市销售。2020年12月31日,郑州莱士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工艺变更申请获得了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国药监审评中心”)受理,并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国药监审评中心下发的补充 资料通知,郑州莱士于2021年7月已将相关补充材料递交至国药监审评中心。2021年9月,郑州莱士获得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后续待河南省食品 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项目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通过后,郑州莱士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生产线方可恢复生 产。2021年12月13日-15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对郑州莱士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的恢复 生产进行符合性检查。此后,郑州莱士对现场检查提出的一般缺陷完成了整改,郑州莱士静注人免疫球蛋 白生产线可正式恢复生产。至此,郑州莱士人血白蛋白及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均可正常投入生产。详见公司 于2021年9月23日及2021年12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5、合同纠纷事项 郑州莱士与深圳熹丰佳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熹丰”)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签署《湖北广仁药业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郑州莱士将所持有的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广仁药业”)100%股权及对其债权债 务以合计 23,800.00 万元转让给深圳熹丰。为担保《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深圳熹丰将广仁药业 100%的 股权质押给郑州莱士。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深圳熹丰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郑州莱士支付首笔 转让价款 12,138.00 万元,剩余 11,662.00 万元尚未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郑州莱士多次向深圳熹丰催收,并于 2019 年 7 月就上述剩余转让款项的支付起诉 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郑州中院已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立案(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 豫 01 民初 1748 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剩余转让价款履行事宜达成和解。 郑州莱士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收到郑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豫 01 民初 1748 号)。 按照《民事调解书》规定,剩余转让款由人民币 11,662.00 万元调减为人民币 6,000.00 万元。深圳熹 丰应按《和解协议》约定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向郑州莱士支付(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深圳熹丰向郑 州莱士支付人民币 1,000.00 万元,并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剩余款项人民币 5,000.00 万元),如 深圳熹丰严格履行《和解协议》,郑州莱士则豁免深圳熹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所产生的全部违约金、 滞纳金等。若深圳熹丰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则深圳熹丰构成严重违约,其仍应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金额向郑州莱士支付剩余转让款和承担违约责任(已支付的可进行扣除)直 至付清剩余款项;该和解事项业经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和解协议》正式生效后,深圳熹丰未按时支付第一笔款项,除加强催收外,郑州莱士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专门委托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向深圳熹丰发出了催收《律师函》。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和 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到期,郑州莱士仍未收到深圳熹丰的支付款项。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20 年 7 月 22 日,郑州莱士依据郑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豫 01 民初 1748 号)向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包括如下: (1)深圳熹丰应向郑州莱士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1,662.00 万元; (2)深圳熹丰应向郑州莱士支付因其未按约履行协议(延迟支付款项)所产生的的滞纳金; 1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3)深圳熹丰承担相关执行费用; 2020 年 7 月 30 日,郑州莱士收到郑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豫 01 执 975 号,该案件进入 强制执行程序。 2020 年 9 月 7 日,郑州莱士收到郑州中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豫 01 执 975 号,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郑州中院依法冻结了深圳熹丰持有的广仁药业 100%(出资额 1,905 万元) 股权,并将对上述查封的股权进行评估。 2020 年 9 月,郑州莱士收到了武汉天马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武汉天马评估公司”)《工作联系函》, 获悉武汉天马评估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收到了郑州中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书》2020) 豫 01 执 975 号,委托其对广仁药业的股权进行评估,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为被申请人可 供执行的财产,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5,036.42 万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标的股权于“淘宝网-阿里拍卖”首次拍卖,公示期自 2020 年 12 月 17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16 日止,标 的股权在 2021 年 1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于郑州中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 进行公开拍卖,上述股权第一次拍卖已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结束,竞价期间无人出价(起拍价为 5,036.42 万元),第一次拍卖流拍。 2021 年 1 月 21 日,郑州莱士向郑州中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启动第二次拍卖标的股权的程序。自 2021 年 2 月 2 日 起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 止, 标 的股 权 在郑 州 中 院 淘宝 网 司法 拍卖 网 络平 台 (http://sf.taobao.com)第二次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起拍价为 4,029.136 万元),第二次拍卖流拍。 2021 年 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期间,郑州中院给予郑州莱士自行寻找收购标的股权方的宽限 期。但截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标的股权仍然无人购买,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仍无法就标的股权抵债等相 关事项协商一致,郑州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豫 01 执 975 号,决定终结执行程序。深圳熹丰仍 负有继续向郑州莱士履行债务的义务。 经查询,深圳熹丰已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注销未通知郑州莱士,也未对其向郑 州莱士的债务进行清算,且其所持有的广仁药业股权目前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其注销程序不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熹丰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郑州莱士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深圳熹丰的股东 深圳市凯隆盛业贸易有限公司(“凯隆盛业”)及深圳熹丰实际控制人何小玲应对此承担清偿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郑州莱士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 要求被告人凯隆盛业及何小玲对深圳熹丰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偿还《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总价款的 49% 剩余款项即人民币 11,662 万元及滞纳金人民币 80,409,490 元,共计 197,029,490 元。郑州莱士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收到深圳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3 民初 6111 号,深圳中院因疫情原因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23 日通过线上开庭形式予以审理,并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 民初 6111 号),一审法院支持了郑州莱士诉讼请求,判决凯隆盛业及何小玲对相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近 期,郑州莱士收到何小玲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出具的《民事上诉状》,何小玲不服深圳中院作出的(2021) 粤 03 民初 6111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截至目前,上述合同纠纷事项尚未解决,仍不排除前述剩余债权最终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 2019 年 1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已针对本和解事项下的债权计提了全部坏账损失,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郑州莱士 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 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