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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上海莱士”)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因非经营性事项形成对公
司资金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1)公司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接受Biotest
Pharma GmbH(“Biotest”)的授权在中国地区销售其产品,2021年1-12月,安徽
同路医药向Biotest采购合计为9,102.90万元,期末应付账款744.96万元。
       (2)公司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接受Grifols,S.A.(“基立福”)下属公司
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的授权在中国地区销售其
产品,2021年1-12月,安徽同路医药向基立福全球采购合计为155,198.43万元,
期末应付账款86,989.82万元。
       (3)2021年9月29日,公司与基立福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基立福
上海”)、Grifols (HK) Limited(“基立福香港”)签订了《销售、采购、供应和服
务协议》,公司向基立福上海、基立福香港采购日常经营所需的血液筛查系统、
血液筛查检测试剂和耗材,同时基立福上海、基立福香港为公司提供相关的技术
服务。截止2021年12月31 日,公司向基立福上海、基立福香港采购金额为
5,133,190.58元,期末应付款项合计4,807,750.58元。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为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往
来。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向Rare Antibody Antigen Supply, Inc.(“美国莱
士”)以前年度销售产品应收账款余额为689.97万美元(按照2021年12月31日外
汇牌价,约合人民币4,399.06万元),前述应收账款余额均已超过约定的6个月信
用账期。美国莱士分别于2020年4月、12月、2021年3月及2022年4月向公司提供
了出具书面说明及函件,美国莱士因海外疫情因素及资金筹措不及预期,截至
2021年12月31日,合计还款54.77万美元;2022年4月,美国莱士再次还款10.09
万美元,截至目前,余额尚未还清。
    自上述事项发生以来,公司已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及时预警与沟通、终止该项
日常关联交易、书面催讨与跟踪、发出正式律师函等,防范坏账风险的产生,并
协商稳定海外市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前述应收账款超信用期未收回事项已按规定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
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中进行披露。为防
止和杜绝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请管理层继续严密监控公
司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应收账款收款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包括提取法律诉
讼等在内的进一步保障措施,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3、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披
露,不存在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情形。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与基立福相关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约定,基立福全球是按安
徽同路医药订单先行发货,安徽同路医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按照协议预
计,2021年安徽同路医药向基立福全球采购产品的总金额约为282,920,000美元,
金额较大。为了推动双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将根据基立福全球所在地金融机
构相关要求,向基立福全球提供Bank Comfort Letter(“银行安慰函”)作为付
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上海莱士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
证构成担保,该事项涉及具体的担保金额以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之间实际
采购金额为准,预计不超过 282,920,000美元,担保期限自公司于2021年7月30
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报告期内,除上述公司对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
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不存
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的现象。


    三、独立董事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
运作的规范。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执业资格,具有充足的人力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工作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了2021
年度审计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费用356万元,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监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薪酬制度,结合2021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及
绩效考评结果支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并根据2008及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放
董、监事津贴。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的发放符合
相关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超标发放的情形,2021年年度报告中对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符合实际情况,对薪酬披露事项无异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
综合考虑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证券投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公司
2021年度无新增证券投资,原有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证
券投资未超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权限,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
的证券投资严格遵循《公司章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有违
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提名合法有效;
    2、经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和经
验,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3、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方可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表决。


       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
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拟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拟
为其全资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在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
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目的是为了满足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对银行信贷产品的需要,同路生物为安徽同路医药提
供担保也是为了保证安徽同路医药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本次拟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
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
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十、独立董事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
意见
       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
险控制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以
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为公司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购买责任险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劲松                    彭玲                BINGYU WANG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