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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6-15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3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二)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8 人,代表股

                                      1
份 2,769,460,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85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403,177,6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1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366,283,17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计 56 人,代表股份 366,606,5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438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32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366,283,17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766,966,2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9%;
    1,95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5%;
    542,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64,112,076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196%;1,95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0.5326%;542,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767,144,4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4%;
   1,77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
   542,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64,290,276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682%;1,77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0%;542,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767,144,4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4%;
   1,77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
   542,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64,290,276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682%;1,77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0%;542,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
   总体表决情况为:
   2,767,178,1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6%;
   1,740,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
   542,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64,323,976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774%;1,740,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542,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767,449,7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
   1,990,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
   20,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64,595,576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15%;1,990,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 20,2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766,966,2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9%;
   1,95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5%;
   542,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64,112,076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196%;1,95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6%;542,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767,037,8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5%;
   1,147,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1,275,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64,183,676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391%;1,147,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0%;1,275,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
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767,406,0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8%;
   2,034,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
   20,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64,551,876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
99.4395%;2,034,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0%; 20,1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
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722,238,5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867%;
    281,036,3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113%;
    20,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5,550,124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3.3357%;281,036,3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88%;20,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
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722,232,9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861%;
    281,041,9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119%;
    20,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5,544,524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3.3341%;281,041,9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604%;20,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0.005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488,006,0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372%;
    281,434,61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21%;
    20,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5,151,864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3.2270%;281,434,61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675%;20,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孟文翔、刘靓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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