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上海莱士 股票代码:00225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 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5 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华鑫信托财富成长五 期单一资金信托”、“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银行 指 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华宝-中信1号单一资金信托” 的委托人 上海莱士、上市公司 指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 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华宝 中信证券 指 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管计划管 理人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华鑫信托财富成长五 华鑫信托 指 期单一资金信托”的受托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 中信信托 指 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受托人,“中信证券中信 信托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华宝-中信1号单一资金信 华宝信托 指 托”的受托人,“中信证券华宝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科瑞天诚 指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鑫信托财富成长五期单一资金 信托”、“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 1701 期单一资金信托”、“华宝-中信 1 号 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注册资本:48,934,796,573.00 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0725E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 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20 日 经营期限:1987 年 4 月 20 日至长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邮政编码:100020 5 联系电话:+86-10-66638188 传真:+86-10-6555925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图如下1: 中信银行控股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 有限公司。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27 日 1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含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信银行32,284,227,773股股份, 占中信银行股份总数的65.97%。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中信银行31,988,728,773股股份,占中信银行股份 总数的65.37%。 6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注册资本:139,0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1.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 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投 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1)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矿产、林木等资源 开发和原材料工业;(3)机械制造;(4)房地产开发;(5)信息产业:信息基 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6)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 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 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3.向境内外 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 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该企业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朱鹤新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男 中国 北京 否 副董事长、执行董 方合英 男 中国 北京 否 事、行长 曹国强 非执行董事 男 中国 北京 否 执行董事、常务副行 刘成 男 中国 北京 否 长 郭党怀 执行董事、副行长 男 中国 北京 否 7 黄芳 非执行董事 女 中国 杭州 否 王彦康 非执行董事 男 中国 北京 否 何操 独立非执行董事 男 中国 上海 否 陈丽华 独立非执行董事 女 中国 北京 否 钱军 独立非执行董事 男 中国 上海 否 廖子彬 独立非执行董事 男 中国 香港 是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及以上 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拥有其他上市公司 5%及以上股 份。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1) 沪 74 执 835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科瑞天诚持有的 73,000,000 股 “上海莱士”股票司法划转给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管理的“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 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户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信托 组合投资项目 1701 期单一资金信托),以及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出具(2021)沪 74 执 915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科瑞天诚持有的 268,090,000 股“上海 莱士”股票司法划转给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管理的“中信证券华宝中信银行股票质 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户名: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中信 1 号单一资金信 托)所致。前述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投资于上述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及其权益归属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完成股份变更过户登记。 二、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明确的关于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的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华鑫信托财富成长五期单一资金信 托”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股份数量(股) 增持比例 类别 号 华鑫信托财富成长五 1 司法划转 139,700,000 2.0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期单一资金信托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华鑫信托财富成长五期单一资金信 托”、“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华 宝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股份数量(股) 增持比例 类别 号 华鑫信托财富成长五 1 司法划转 139,700,000 2.0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期单一资金信托 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 2 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 司法划转 73,000,000 1.0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华宝中信银行 3 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 司法划转 268,090,000 3.9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计划 合计 480,790,000 7.13%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法院裁定以股抵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资管计划作 为债权人取得股票所有权,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10 序 直接持股 裁定 裁定日期 执行裁定书 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号 主体 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代表“中信证券中信 信托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 被执行人科瑞天诚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北 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445号裁决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科瑞天诚未履行。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10时至2022 年4月16日10时在“京东网”公开司法拍卖被执 行人科瑞天诚持有的上海莱士73,000,000股股 票,因无人竞价而流拍。2022年6月15日,上海 中信证券中 金融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信信托中信 (2021)沪 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 上海金 2022年6月 1 银行股票质 74执835号 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融法院 15日 押定向资产 之二 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管理计划 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将 被执行人科瑞天诚原持有的“上海莱士”无限售 流通股73,000,000股股票交付申请执行人中信证 券管理的“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银行股票质押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户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 金信托)抵偿债务人民币435,080,000元。上述股 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时 起转移。解除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和司法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代表“中信证券华宝 中信证券华 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被执 宝中信银行 (2021)沪 上海金 2022年6月 行人科瑞天诚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北京仲 2 股票质押定 74执915号 融法院 15日 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040号裁决书已经 向资产管理 之二 发生法律效力,但科瑞天诚未履行。 计划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10时至2022 11 年4月16日10时在“京东网”公开司法拍卖被执 行人科瑞天诚持有的上海莱士268,090,000股股 票,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2年6月15日,上海 金融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将 被执行人科瑞天诚持有的“上海莱士”无限售流 通股268,090,000股股票交付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 管理的“中信证券华宝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户名: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中信1号单一资金信托)抵偿债务人民币 1,597,816,400元。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 达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时起转移。解除上述股票 的质押登记和司法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 律效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完成股份变更过户登记。 三、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主要内容 (一)中信信托相关信托计划、资管计划 1、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 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编码为 SQ7189,该项资管计划的 主要内容如下: (1)资管计划名称: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 (2)当事人 12 委托人:中信信托(代表“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 1701 期单一资金信 托”) 管理人:中信证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本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融出 方),投资比例为资产总额的 0-100%。在定向计划运作过程中,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条件下,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委托人及托管 人应事先签订补充协议。 (4)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委托人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 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 的,应当由委托人自行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托管人予以配合。如因委托人没 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管理费 委托人和管理人根据每期交付资金的投资种类、范围确定管理费率。管理费按 委托资产本金的约定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第 i 期委托资金的管理费=第 i 期委托资产本金余额 X 第 i 期约定管理年费率 X 第 i 期委托资产实际存续天数/365。(如第 i 期委托资产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则 第 i 期委托资金的管理费分段计算) (6)委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委托期限为 60 个月,自委托资产起 始运作日起计算。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协商合同是否续 13 约。若经合同当事人三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则本合同在下一个合同周期内自动顺延 60 个月。如有需要,可就续约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7)合同签订时间:2017 年 2 月 8 日 (8)合同终止 (i)委托期限届满; (ii)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iii)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的; (iv)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v)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9)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 (i)从委托资产中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管理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 定进行委托资产的清算。 (ii)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后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委托人。 (iii)委托人保留的证券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给委托人。 (iv)管理人应当办理注销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或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 为普通证券账户。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 1701 期单一资金信托 (1)信托计划名称: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 1701 期单一资金信托。 (2)当事人 14 委托人/受益人:中信银行 受托人:中信信托 (3)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信托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 的规定,进行投资。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 的来源,并以信托财产为限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型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 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 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 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 本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用途和管理方式的信托,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 受托人的名义,用于投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战略配售、公开及定向 增发股票、股票收益权)、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新股申购(含可分离债券、可转换债券申购)、债券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受益权及其它标的资产收益权(债权资产、股权资产 等)、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它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 益型产品;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专项管理计划,以及其他委托人向受托人 出具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指定的其他投资范围;每期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 和运用方式以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确认的《通知书》为准。 (5)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的计算公式为:第 i 期信托资金应支付的信托报酬=第 i 期信托资金 余额 X 第 i 期信托资金实际存续天数 X R% /360,R%为年化信托报酬率,具体费 率以各期《通知书》所载明为准。 15 (6)信托期限 信托的信托期限不固定,但最短不得低于一年,自委托人交付第一期信托资金 生效日起计算,至本合同规定终止情形发生之日止。本信托自本合同签署生效起成 立。 (7)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12 月 (8)信托终止 (i)在信托期限内,若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 分信托财产有过错的,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承 担。 (ii)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iii)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本信托即告终止。 (9)终止后处理方式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归属于受益人的信托财 产按如下约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现金类信托财产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 费、信托费用、负债后的余额,应按照受益人的要求以现金形式划至受益人银行账 户;如存在非现金类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将根据受益人书面指令进行该等信托财产 处置(以期限届满时的原状形式向受益人返回或延期直至处置完毕,并将处置所得 的收益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负债后的余额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延 期期间,受托人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按日计算和收取信托报酬。 (二)华宝信托相关信托计划、资管计划 1、中信证券华宝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华宝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设 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编码为 SG6747,该项资管计划的主 要内容如下: 16 (1)资管计划名称:中信证券华宝中信银行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当事人 委托人:华宝信托(代表“华宝-中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管理人:中信证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本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融出 方),投资比例为资产总额的 0-100%。在定向计划运作过程中,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条件下,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委托人及托管 人应事先签订补充协议。 (4)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委托人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 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 的,应当由委托人自行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托管人予以配合。如因委托人没 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管理费 委托人和管理人根据每期交付资金的投资种类、范围确定管理费率。管理费按 委托资产本金的约定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第 i 期委托资金的管理费=第 i 期委托资产本金余额 X 第 i 期约定管理年费率 X 第 i 期委托资产实际存续天数/365。(如第 i 期委托资产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则 第 i 期委托资金的管理费分段计算) (6)委托期限 17 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委托期限为 36 个月,自委托资产起 始运作日起计算。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协商合同是否续 约。若经合同当事人三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则本合同在下一个合同周期内自动顺延 36 个月。如有需要,可就续约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7)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7 月 (8)合同终止的情形 (i)委托期限届满; (ii)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iii)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的; (iv)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v)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9)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 (i)从委托资产中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管理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 定进行委托资产的清算。 (ii)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后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委托人。 (iii)委托人保留的证券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给委托人。 (iv)管理人应当办理注销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或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 为普通证券账户。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华宝-中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1)信托计划名称:华宝-中信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18 (2)当事人 委托人/受益人:中信银行 受托人:华宝信托 (3)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募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 理、运用和处分,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财产运用于指定的投资范 围,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实现信托利益。 (4)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本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指定第三方 自行负责,本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等 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受托人主要承担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 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一般信托事务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委托 人作为风险承担主体承担本信托项下的全部风险。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由委托发起 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出具书面《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指令内容应包括必要 的交易要素。同时指令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信托财产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市场和清算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定向工具,现金及金融机 构的同业存款,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小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信托报酬 受托人每日信托报酬按“该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X 1 元 X 0.07%/365 天”计算。 (6)信托期限 本信托的信托期限为 36 个月,自本信托设立之日开始计算。信托期限届满 时,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信托期限可相应延长。 (7)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19 (8)信托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全体信托当 事人协商一致;信托合同期限届满;信托被解除;信托被撤销;全体受益人放弃信 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9)终止后处理方式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信托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为信托财 产返还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信托财产返还期间将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预留账户。 如在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受益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信托财产原 状分配。如果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分配,则本信托自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书 面要求之日起展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在本次公开司法拍卖前存在司法冻结、质押等权利 限制情形,在执行法院裁定完成过户后,该等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2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深交所 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 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2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朱鹤新 年 月 日 2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执行裁定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2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司 地 股票简称 上海莱士 股票代码 00225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华鑫信托财富成长 五期单一资金信托”、“中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 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 称 务人注册地 1号楼6-30层、32-42层 单一资金信托”、“华宝-中 信1号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 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有无一致行动 有□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人是否为上市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否 是□否 公司实际控制 大股东 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 多选) 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39,700,000 股 持股比例:2.07%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341,090,000 股 变动比例:5.06 %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变动后数量:480,790,000 股 变动后比例:7.13% 及变动比例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否□不适用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是□否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 是□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否□不适用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是□否□不适用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否□不适用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不适用 26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朱鹤新 年 月 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