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2022-10-11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6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下午 3 点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陈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经
投票表决,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见附件 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正案见附件 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
股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修正案见附件 3)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见附件 4)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见附件 5)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刊登于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正案见附件 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正案见附件 7)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
资者查阅。(《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修正案见附件 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2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内部审计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
查阅。(《内部审计制度》修正案见附件 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正案见附件 1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 制度 》全文 刊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正案见附件 11)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修正案见附件 12)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3
附件 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莱士血液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莱士血液制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或“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
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事项》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
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               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
息,包括但不限于:                             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
——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
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当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及时地披露信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及时地披露信息。
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公司在境外披露信息的,应当在境内同时
                                           4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披露。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的,公司在境外披露信息的,应当在境       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
内同时披露。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
息外,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外,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
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         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
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       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
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       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
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       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
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       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
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       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应当披露。
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通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通过深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
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
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         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
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       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
媒体发布。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       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性描述语
用事实性描述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       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       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       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
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
由。
                                     5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       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有关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
和期限: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       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发生异常波动。                           依据前款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       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
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密;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
当及时披露。                             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        不符合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暂缓、免于披
可的其他情形,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     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
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
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法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于公告后两个交易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置备
日内报送上海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证       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6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 二 十 一
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 报 告 包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凡是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        见,说明董事会对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三十五条 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 衍 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          品种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者尚未得知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得知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
的影响,包括:                            括:
……                                      ……
(二)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
……                                      ……
(10) 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10) 重大仲裁、诉讼或证券纠纷代表人诉
……                                      讼事项。
(三)其他重要事项                        ……
1、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三)其他重要事项
……                                      1、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       ……
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       (9)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无法履行职责;                            职责;
……                                      ……
(1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        (1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 院撤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销或者宣告无效;
(15)法院裁决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        (15)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                      (16)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
                                      7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8)法院裁决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股 东转
(17)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让其所持公司股票;
(1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1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 被 质
(19)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的债权未提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足额坏帐准备的;                  户风险;
(20)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20)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2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发生
                                  大幅变动;
告中国证监会),公司涉嫌犯 罪被依法
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2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23)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进入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的债权未提取足额
(21)接受证券监管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坏帐准备的;
查后的整改方案;                  (24)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 证监
……                              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
2、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要事项时,公司
                                  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
持有 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监会),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以上(3)(4)(6)(10)(11)(17)(18)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19)(28)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秘书。                            施;
                                  (2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6) 除 董 事 长 或 者 经 理 外 的 公 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 行 职
                                  责;
                                  (27)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专项检查和巡 回检
                                  查后的整改方案;
                                  ……
                                  2、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要事项时,公司持
                                  有 50% 以 上 股 份 的控 股 子公 司发生以上
                                  (3)(4)(6)(10)(11)(22)(23)(34)
                                  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第三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第三十五
五条规定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条规定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

                                          8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               成决议时;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               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书或者协议时;                                   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重组;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户风险;
……。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
                                                 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 循 以 下
下流程:                                         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
行合规性审核;                                   规性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
公告;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               上进行公告;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六)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备于
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
                                                 归档保存。
第 五 十 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为公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
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9
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持有公司5%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
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
                                              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在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致行动人在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所述的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
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            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
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的            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            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符合
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 登 或 公
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告,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
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结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
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圳            及时将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电子邮              要求的其他材料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件方式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件的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有关会              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议情况。
第 八 十 二 条 公 司 临 时 报 告 需 股东大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
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            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大会、董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
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            件的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                                            …
(四)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           (四)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
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            事项需公开披露的,由控股子公司、参股
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              子公司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后,提交公司总

                                             10
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      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
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      义发布。
以公司名义发布。                        …
…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信息知
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      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      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 的 证
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务,不得擅自泄密。                      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                                    ……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
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 中所使用     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 演 示 文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
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互动
务 专 区 在 互 动 易 网 站              易网站(irm.cninfo.com.cn)刊载。
(irm.cninfo.com.cn)刊载,同时在公司
网站(www.raas-corp.com)刊载。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11
附件 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 上 海 莱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
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
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的规定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莱士血
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莱士血     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莱士 血液制
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有
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 信 息 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限于:
……;                             ……;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 增 资 的 计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
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令关闭;
……;                             ……;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 司的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 检监察
施;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定的其他事项。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2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 信 息 知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
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括但不限于:
……                               ……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 在 获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
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上海莱       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 3 个工作
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日内交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在内 幕信息
息知情人档案格式》(附表),并于   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上市
3 个工作日内交由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登记备案。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
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
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     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 市公司
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本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视情况       制 度 第 八 条 填 写 上市 公司 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
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外,还应       案,及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外,还应当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筹 划决策
容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知情人员应在备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知情     忘录中签名确认。
人员应在备忘录中签名确认。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     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 相关业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 及公司
                                   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 述 主 体 应 当 保 证内 幕信 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 幕信息

                                      13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
                                 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 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 第三款
                                 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 保 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协 助董事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     会秘书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
办公室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
相关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     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 补 充 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
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     息 知 情 人 档 案及 重大 事项 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深圳证 券交易
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     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
                                 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除上述修订内容以及删减附表参考格式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涉

及新增条款,相关编号顺序相应调整。




                                    14
附件 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
                                    度》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 加 强 对 上 海 莱 士血液制品股         第一条 为 加 强 对 上 海 莱 士血液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 本 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 本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以 下 简 称“ 《证券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以 下 简 称“ 《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运 作 指 引》( 以 下 简 称 “ 《规 范 运作指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运 作》( 以 下 简 称“ 《 上 市 公 司 规范运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及董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及董
则》(以上两项规则合称“《减持新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则》(以上两项规则合称“《减持新规》”)、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行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
业规定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称“《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规范性文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件、行业规定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
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               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15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份 是 指 登 记 在 其 名 下 的 所 有 本 公 司股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
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证券的融资               包 括 记 载 在 其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本 公 司股
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
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               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
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               遵 守 本 制 度 并 履 行 相 关 询 问 和 报 告义
报告义务。                                       务。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券法》等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
《规范运作指引》、《减持新规》等其他相           运作》、《减持新规》、《股份变动管理》等
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违规交易。                                       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
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           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任
不限于姓名、任职公司及职务、身份证               职公司及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号、证券账户等):                               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 2 个交易日内;
其任职事项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               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
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16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
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满一年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满一年
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登 记结算公司的   第八条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登 记结算公司的
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         及 其 亲 属 的 股 份 管 理 相 关 信 息 进 行确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        变动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         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17
告。公告内容包括: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               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日前 1 日;
算,至公告日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报公告前 10 日内;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日内;
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             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             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
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
益的具体情况;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有 的 股 票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股 权 性 质 的证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18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
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               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
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和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应 当 确 保 下 列 自然   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
(三)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兄弟姐妹;                                       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十二条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
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员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
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               下 的 在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股 份 作 为基
按基数的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数,按基数的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
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股份法定额度;同时,登记结算公司对该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               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通股进行解锁。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                                             ……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               股份,新增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19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 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
十六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之
执行。                             规定执行。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涉及新增条款,相关编号
顺序相应调整。




                                  20
附件 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莱士 血 液 制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简称“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
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        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
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莱士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 引 》、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工作细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 名 董 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两          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
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董事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 计或相
事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          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具备
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商业经
                                      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代 表 董 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济
会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          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 立的评
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          价和监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监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
(一)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 协商确
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          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估外部
时间安排;                            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外部审
(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 提交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

                                         21
的影响;                         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对
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提出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     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 大会计
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 会计报
认;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机构,拟订其报酬方案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订其报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     酬方案;
的建立和实施;                   (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审查和评估公司的内控制     (七)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度;                             (八)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     (九)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
息及其披露;                     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八)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划和报告等;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九)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     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题等;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及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施或者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
                                 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
                                 的 整 改 计 划 和 整 改情 况须 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22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根 据 本 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
则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形成的文     及 第 十 九 条 形 成 的文 件均 应在 年报中予以披
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露。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
                                 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 事会报
                                 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 部审计
                                 部门没有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检查
                                 结果,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涉及新增条款,相关编号

顺序相应调整。




                                     23
附件 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第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选任程序:
......                         ......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机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构或人员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程》的规定,就相关机构或人员对 的提名,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员的提名,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 露的候
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 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四)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本节 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 候选人
                               还应在董事会秘书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 是否熟
                               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 位要求
                               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 业胜任
                               能力与从业经验;
                               ......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 议 讨 ----
论涉及提名委员会成 员 的 议 题
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涉及删减条款,相关编号

顺序相应调整。




                                  24
附件 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
                                         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如下:                                   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 (一)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根据董事及高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                                      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案;
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
考评;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                                      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工作,一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
可以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应在董事会或股东 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大会召开前四十五天内完成。程序如下: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进行绩效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
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
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 后,报公司董事会。
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 第三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
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

                                   25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 行 回 避 表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决。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同时,在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委员个人进行
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委员应当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     回避。
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
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
行重新表决。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26
附件 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

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独立董
理层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
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人对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
师”)进场前,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报,并对有关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如有必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      要,独立董事应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
等重大事项的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向独      察。
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      若有关事项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
成果情况。同时,公司应组织安排独立董    应在必要文件上签字。
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有关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
应在必要文件上签字。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
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      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
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      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
料。                                    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
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      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
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      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
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      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
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      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
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      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
况。沟通情况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
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
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      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履
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能限制
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和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
                                   27
                                  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
                                  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28
附件 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风险

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
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            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
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运作指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定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          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如下:                                      如下: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事会审议;
    2、除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外金               2、除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外金
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风险投资,应         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风险投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
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          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就证          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就证
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同意意见。                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同意意见。
    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               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
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5、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且不以套               5、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且不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          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
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29
提交董事会,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提交董事会,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        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        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
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        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
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        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
析结论;                                  析结论;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
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        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        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        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
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额度。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
额度。
——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
                                          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
                                          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
                                          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
                                          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九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         第二十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
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董事        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董事
长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事项进行审          长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事项进行审
核。对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根据信息        核。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披露要求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        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的,根据
董事会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信息披露要求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或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涉及新增条款,相关编号

顺序相应调整。



                                     30
附件 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内部

审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第一条 为 加 强 上 海 莱 士 血液制品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
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        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
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 规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指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定以及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业规定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
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实施;                                      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四)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董事会报告;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31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 如 发 现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
                                         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
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     括以下内容: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     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     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                                     ……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     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
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   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
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司 非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重 大 缺陷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1、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度;                                     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32
附件 1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审计

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
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    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事会审核。                          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
                                    整改情况。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第     第十三条 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十一条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      条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
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    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
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    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
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      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册地证监局。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涉及新增条款,相关编号

顺序相应调整。




                                     33
附件 1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莱士血液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莱士血液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上市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文
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
则》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上海莱       公司章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
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制度。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34
附件 1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投资

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      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
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
益,维护公司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      司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
法》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办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中国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投资者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
关系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特制定本制度。
制度。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