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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10-11  

                        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
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股权激励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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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
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
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及时地披露信息。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
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信息的,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
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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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
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
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性描述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公开披露的文件需要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按
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
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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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
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依据前款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暂缓、
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
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月。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
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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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
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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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
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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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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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
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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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代理;
     (5) 租赁;
     (6)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 担保;
     (8) 管理方面的合同;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许可协议;
     (11) 赠与;
     (12) 债务重组;
     (13) 非货币性交易;
     (14)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1)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时;
     (2) 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
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时;
     (3) 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4) 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
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3、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的
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
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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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重大事项
       1、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收购、出售资产;
     (2) 重大担保事项;
     (3)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4) 大额银行退票;
     (5)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 遭受重大损失;
     (7) 重大投资行为;
     (8) 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9) 重大行政处罚;
     (10) 重大仲裁、诉讼或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事项。
       2、重大事项达到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
     (1)所涉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发生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
     (3)所涉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
       3、公司及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参
股子公司按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 其他重要事项
       1、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票简称、公司名称、办公地址、联
系电话等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
披露;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订立除上述[(二)重大事项]中第三款内容以外的其他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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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9)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10)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
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11)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2)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5)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6)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
     (1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0)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2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3)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的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24)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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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
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6)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28)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时,而且导致该
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
     (29)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30)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时;
     (31)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2)董事会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33)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
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3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要事项时,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以上(3)(4)(6)(10)(11)(22)(23)(34)事项时,应及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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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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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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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
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
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可以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或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人应在获悉
重大信息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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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
      (四)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并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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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
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
其他主体。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达到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
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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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
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
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
露信息。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
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
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
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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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
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七)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
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
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
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
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
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
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
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    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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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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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并
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发生本制度第四十
一条所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
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报告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十三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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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
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
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
会的建议。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    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五)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
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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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公司审议
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
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八)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三)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六)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八)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
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九)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以交易金额乘以
持股比例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公司出现前款第(十二)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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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并在其后的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
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第六十五条    报告人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报告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送重大信息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六十九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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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
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
公司证券部。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或经公司指定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
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
司证券部。


      第七十一条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
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
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
交公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作好收件记录。


      第七十二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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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


       第七十三条   本节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
过当日的24时)。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层的有关人员共同负
责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或总经理层的有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
据。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监事予以审
阅。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监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
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第七十七条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应分别召
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


       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式稿)。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
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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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
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送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
况。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
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总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团
队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
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
时报告: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由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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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股子公司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
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
最终签发。


      第八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


      第八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
定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
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    公司董事长;
      (二)    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    董事会秘书;
      (五)    证券事务代表。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各部门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
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或者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
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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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
地点为公司的证券部。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
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
一定处罚。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九十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
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十一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
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
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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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等。


       第一百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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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
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
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
(irm.cninfo.com.cn)刊载。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
息。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违规泄露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
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在互动易网站上刊载原则上不得撤
回或替换。如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情况,应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
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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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一百零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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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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