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2022-10-2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本次聘任的总经理人选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2、经审查,本次聘任的总经理人选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职
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相应职位的专业知识、工作经
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
3、本次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JUN XU(徐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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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
理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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