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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2-14  

                        上海莱士 002252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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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和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
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
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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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或指定人员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或指定
人员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人
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或指定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或指定人员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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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或者全体监事一致同意的更短时间)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决议和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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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会办公室或指定人员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
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在现场会议的情况下,表决票应在监事会就审议事项表决之前,由监事会办
公室有关工作人员或指定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
回。
     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况下,监事会办公室或指定人员应将表决票连同会议通知
一并送达每位监事。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指定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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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或指定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或指定人员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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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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