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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12-14  

                        上海莱士 002252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市场营销策略;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质押融资的方案;
     (六)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拟与关联
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 0.5%以下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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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
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以
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八)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总资
产 5%以下的贷款;
     (九)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十)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下属全资企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十一)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二)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三)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五)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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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
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副总经理列席股东大会。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
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
理建议的权利;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
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执行董事)、
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
     (十一)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
情况;
     (十二)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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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应当列席股东大会。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例会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是指由总经理召集的定期办公会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成
员及与议题相关的临时邀请人员参加。讨论分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
况、安排下阶段主要工作,各部门或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总经理
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二)了解全局,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三)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分享最好的实践经验;
     (八)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十条       总经理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其他专门或综合会议,并决定日期、
议题、出席人员等。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除涉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规则明确规定由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或股东大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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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负责。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
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矩阵式结构,由业务部门与职能部门(包括财务、行政、
人事、法律)共同管理,两个部门主管如有意见分歧,可向上级汇报,直至总经
理最终裁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业务中心预算以内(包括年度预算、单项预算)和授权范围内
的事项的批准权限全部授予各业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超过各业务中心预算及超出
授权范围的事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签批。


     第十四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新
聘用员工,须报总经理审批。除董事会聘用人员外,总经理有权对公司所有人员
进行调整,其中特别重要人员调整须报董事会备案。审计部负责人调整总经理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


     第十五条     投资款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依照合
同支付投资款,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并财务负责人会签,不受金
额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资产的运用权限:除公司章程明确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和权
限外,总经理全权运用,其中重大事项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报废与核销审批权限:公司单笔资产报废 500 万元人民币
(含)以上或年度累计报废 3,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重大合同决策权限:
     (一)日常交易相关合同(不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 3 亿元(含)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签订;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 亿元(不含)
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二)担保合同(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签订;
     (三)投资合同、贷款合同、资产运用合同: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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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合同,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签订;
     (四)其它合同:由总经理批准签订,其中重大事项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工作权限: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制定有关费用和资
金支出的权限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等公司财务制度,总经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审批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部门具体实施上述权限
管理、公司资金管理和开展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     总经理其它审批权限
     (一)年度预算内所有款项的审批;
     (二)预算内短期投资;
     (三)所有诉讼、仲裁及相应付款。


                       第五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
报、半年报、季报、月报;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八)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的重大
变化情况;
     (九)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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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主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如果总经理与审计委员会有意见分歧,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在出现下列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一)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
     (二)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
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此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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