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6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 否决的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 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 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星期四)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1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8 人,代表股份 2,763,955,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03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1,932,946,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754%;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831,008,2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50 人,代表股份 587,114,1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7099%。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63,895,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4%;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423,218,20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8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1,987,611,0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118%; 337,626,87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54%; 438,717,143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72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2 218,560,0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262%; 337,626,87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062%; 30,927,143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7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未达 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 以上,未获通过。 2、审议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56,6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39%; 281,698,4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19%; 407,8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4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405,65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81%; 281,698,4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802%; 1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56,6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39%; 281,698,4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19%; 407,8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4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405,65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81%; 281,698,4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802%; 3 1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56,6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39%; 281,698,4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19%; 407,8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4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405,65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81%; 281,698,4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802%; 1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56,6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39%; 281,708,4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22%; 407,79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3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405,65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81%; 281,708,4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819%;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4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20,2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26%; 281,713,8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24%; 407,82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5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369,25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19%; 281,713,8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828%; 3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25,6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28%; 281,708,4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22%; 407,82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5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374,65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28%; 281,708,4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819%; 3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074,456,6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39%; 281,698,4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19%; 407,8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4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05,405,65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81%; 281,698,4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802%; 1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朱婧婕、刘浩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6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