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致: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 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拓 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公告了《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 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长沙市 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298 号拓维信息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404,141,76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7146 %。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 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 83,403,151 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5768 %。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 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 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及除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投 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① 回购股份的目的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487,541,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2,316,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89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 回购股份的方式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487,541,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2,316,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89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③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487,541,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2,316,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89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④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487,541,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2,316,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89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⑤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487,541,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2,316,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89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⑥回购股份的期限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487,541,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2,316,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89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⑦决议的有效期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487,541,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2,316,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89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 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487,541,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2,316,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89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