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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天然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2019-08-26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陕西省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陕西省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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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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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第 3 页 共 20 页
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5 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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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和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 15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
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
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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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五)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明确载明网络
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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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至少 2 个工作日前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
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
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
知并说明具体原因。上市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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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结束
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
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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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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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与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
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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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公司担保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九)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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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以上交易涉及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
外。
    (十)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
比例超过 50%的;
    2.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
过 50%的。
    (十二)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变更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
比例超过 50%的;
    2.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
超过 50%的。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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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十四)发行公司债券;
    (十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第 13 页 共 20 页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其
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
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征集上述股东权利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的上述股东权
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
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公司
应当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
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
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
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第 14 页 共 20 页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按照会议通知中
所列顺序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
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
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一经选举立即就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第 15 页 共 20 页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 16 页 共 20 页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公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
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
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
市公司还应当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
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
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
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
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
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
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二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 17 页 共 20 页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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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
并根据决议内容和职责由公司经营层负责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
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实施。
       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由董事会组织实施的,其执行结果由经营
层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由监事会组
织实施的,由监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也可通报董事
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任一报纸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任一报纸媒体上对有关
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即《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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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纸媒体上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规则中所称“交易”、“关联交易”,是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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