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天然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20-12-29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关于与陕西燃气集团
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陕西燃气集团新
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汉
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租部分土地及建筑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与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事
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因公开招标产生,交易价格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市场
交易定价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
关联董事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应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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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公开招标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事
前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我们认为,本次工程施工事项属于生产经营中的正常行为,关联交
易因公开招标产生,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平、公开、公允的交易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该议案审议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
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与陕西燃气集团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
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陕西燃气集团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
是公司双方经营管理的需要,交易价格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市场交易
定价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
关联董事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应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1.本次股权托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前征求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托管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
要,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平、公开、公允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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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该议案审议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
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租部分土地及建筑物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陕西省石油化工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开展资产租赁的关联交
易事项有利于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交易价格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交易
定价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
关联董事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应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1.本次出租部分闲置资产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
事前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交易价格体现了
公平、公开、公允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该议案审议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
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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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彭元正、王智伟、田阡、沈悦
2020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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