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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天然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2021-10-29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维
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省天然气



                                                      -1-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
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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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4-
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涉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涉及上述范围内的信息属于上述主体的
重要信息
    12.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
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
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
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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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
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
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
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
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
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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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深交所可
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
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 并保
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
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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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
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
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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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
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询问,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
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
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违反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深交所报告和
接受深交所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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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经营场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
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
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 10 -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第 3 号的要求以及
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
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原则上深交所只接受一次变
更申请。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
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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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
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
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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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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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公司应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
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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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
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四十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
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接受深交
所处理。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
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监事会决议公告;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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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 16 -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或盈利预测更正;
    4.公司发布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公司回购股份;
    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股权激励;
    10.破产;
    11.对外提供担保;
    12.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



                                                     - 17 -
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
上;
         (12)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
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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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
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19 -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1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
者业务重组;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8)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 20 -
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
于可控状态。在四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
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
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按
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21 -
         第四十七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
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经深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
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
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该方案的具体内容;应于实施方
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一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
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22 -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
定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
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
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
行承诺的,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
会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
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披露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
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的情况



                                                       - 23 -
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
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
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
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
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公共传播媒介
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时,经征得深交所同意
后发布有关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
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 24 -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条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前述各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报送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
工作进行部署;
    (二)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金融证券部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和有关财
务资料;
    (三)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
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
础文件资料或数据,并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
责;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经总经理审核,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 25 -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经董事长批准,提请董事会
审议;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提请监事会审议;
         (六)原则上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原则上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
         (七)金融证券部负责对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备文件的完备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按照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提交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八)证券事务代表对审批后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报备文件按
照规定时间(不得晚于预约披露时间前一日 20:30)上传至深交
所主板业务专区,报深交所审核登记后提交指定媒体披露;
         (九)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向当地证监局报
送两份加盖公司公章的定期报告纸质文档。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
秘书根据会议决议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公告,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后,
交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重大信息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报告责任人,



- 26 -
在知悉公司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
告董事会秘书或金融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提供经部门(单
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的相关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完
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2.金融证券部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交资料的完备性、合规性进
行审核,并负责编制临时报告,按照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提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3.证券事务代表对审批后的临时报告及相关报备文件按照
规定时间(不得晚于披露时间前一日 20:30 前)上传至深交所主
板业务专区,报深交所审核登记后提交指定媒体披露;
    4.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由董事
会秘书或金融证券部组织安排,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
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的解释、说明及补充的资
料提交金融证券部,由金融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程序予以披露或
提交监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 27 -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任一报纸媒体。指定网站为:
巨潮资讯网。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
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
守前述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
策权,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
有审核权,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28 -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当
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直接责任;
    (四)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
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提供或应由其
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
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
律。



                                                       - 29 -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
理,并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
事会秘书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二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
机制,明确信息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
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
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将被处以以下监管
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 30 -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
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
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司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
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



                                                       - 31 -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者,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
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
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
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
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行政会议、工会(职代会)等大型或重要会
议上的报告,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有关部
门应当对报告和书面材料内容认真审查;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报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
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
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
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 32 -
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单位)、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内刊、网站、
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八十三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
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 33 -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
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
位)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



- 34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
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
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
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
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释义
    (一)本制度中所称“交易”指《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
披露交易”所规定内容。



                                                       - 35 -
         (二)本制度中所称“关联交易”指《股票上市规则》第十
章“关联交易”所规定内容。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修改
时亦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8 年 2 月)同时废止。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




- 36 -
附件:
                           信息披露审批单
                                              公告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申请人

  拟披露日期                           公告类别




披露事项及内容




业务部门负责人                      业务部门分管领
    意见                                导意见


金融证券部经办                      金融证券部负责
  人员意见                              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总经理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如适用)


监事会主席审批
                                    董事长审批意见
意见(如适用)




   处理结果



                                  信息披露部门存档:

                                              年       月        日

注:公告类别包括年报、半年报、会议决议公告、临时报告、其他报告等。



                                                                      - 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