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天然气: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12-15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聘任及解聘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履职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
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
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
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
规、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
求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聘任及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其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
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本细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须切实履行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
会秘书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
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
员须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