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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天然气: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2-31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22]第 200 号




              北 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西安市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 3 号楼 16-17 层(710026)
          16-17/F,Xi'an International Trade & Logistics Park Building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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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22]第 200 号

致: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
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
等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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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12月15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陕西省天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登记事项、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会议相关
事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2月23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西安经
济技术开发区A1区开元路2号,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度指挥
中心大楼12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刘宏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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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省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
大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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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9人,代表
股 份 合 计 719,835,046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1,112,075,445 股 的
64.729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金融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16,530,456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63.43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
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3,304,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7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中 小 股 东 和股 东 代 表 共计 38人 , 代 表 股份
3,304,5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72%。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
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38人,代表股份3,304,590股。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
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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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修订<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
案》《关于董事2021年度薪酬兑现的议案》《关于监事2021年度薪
酬兑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
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陕西省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6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上述提案
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
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
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且
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8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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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
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17,134,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248%;反对2,699,9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751%; 弃 权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55%;反对2,699,99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042%;弃权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18,658,4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365%;反对1,17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633%; 弃 权 1,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27,99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50%;反对1,175,5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7%;弃权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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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718,559,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228%;反对1,27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71%; 弃 权 1,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28,89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961%;反对1,274,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06%;弃权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审议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18,559,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228%;反对1,27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71%; 弃 权 1,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28,89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961%;反对1,274,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06%;弃权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董事2021年度薪酬兑现的议案》审议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18,559,1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228%;反对1,27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71%; 弃 权 1,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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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28,69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901%;反对1,274,8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66%;弃权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监事2021年度薪酬兑现的议案》审议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18,559,1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228%;反对1,27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71%; 弃 权 1,10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28,69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901%;反对1,274,8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66%;弃权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审议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17,134,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248%;反对2,699,9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751%; 弃 权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55%;反对2,699,99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042%;弃权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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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审议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17,046,9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127%;反对2,786,9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872%; 弃 权 1,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98%;反对2,786,99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369%;弃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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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省天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
署页]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杨    辉




                         经办律师:

                                                  陈    洁




                                                  张丽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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