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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 士 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3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相关情况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通过了解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

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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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提名卿昱女士、王文胜先生、段启广先

生、王忠海先生、雷利民先生、王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曹德骏先生、周玮先生、冯渊女士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无异议后方可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魏洪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魏洪宽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指导意见》、《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

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魏

洪宽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魏洪宽先生的

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魏洪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董贵山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董贵山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指导意见》、《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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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董

贵山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董贵山先生的

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董贵山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四、关于聘任刘志惠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刘志惠女士不存在《公司法》、《指导意见》、《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

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刘

志惠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刘志惠女士的

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刘志惠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曹德骏、沈逸、周玮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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