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电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2013-08-09
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浙江万马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关于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
“《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马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
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成员:刘金华、钱滔、邵淑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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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署:
刘金华 钱滔 邵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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