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201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04-15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2014 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五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14 年 4 月 11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013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4 年度预算报告》
(3)《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进度予以调整的报告》
(6)《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2014 年度贷款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
(8)《关于增补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9)《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2、2014 年 5 月 7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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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的议案》
3、2014 年 6 月 20 号,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14 年 8 月 27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201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关于向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2014 年 11 月 12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2)《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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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
2014 年依法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认为:
公司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运
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 2014 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进
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
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由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 2014 年度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有
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
(1)2014 年 4 月 11 日,2013 年度监事会发表相关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及对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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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予以调整的报告》,监事会认为:2013 年度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未涉及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主体及内容的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该调整方
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
益。
(2)2014 年 5 月 7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发表相关意见
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拟运用 7,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8 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有利于节约财务费用,推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3)2014 年 8 月 26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表相关
意见
《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监事会认为:
2014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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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起
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董事会《2014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5、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1)2014 年 6 月 19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表如下意
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确定的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4)激励对象单方面终止劳
动合同;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
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
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6)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该等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
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4 年 11 月 12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发表如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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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查后认为,公司 104 名可解锁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鉴于激励对象王霞已经离职,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锁;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
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王霞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70,000 股股份。
6、关于向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
2014 年 8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表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对
本次与控股股东电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
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7、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建立了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报告期内,未发生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
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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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O 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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