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4-037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 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 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10,0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8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 上报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原草案进行修订,形成 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分别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 1 页 共 7 页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3、201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以及《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事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 会批准。 4、2013 年 11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5、2013年11月26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首 次授予日为:2013年11月7日,授予对象105人,授予数量976.8万股, 授予价格为:2.32元/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2013年11月27 日。 6、2014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授予日为 2014年6月19日。 7、2014年7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 公告》,授予股份数量 100万股,授予对象为4 人,授予股份上市日 为:2014 年 7 月 25 日。 8、201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 2 页 共 7 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王霞已离职,根据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 7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27 元/ 股。 会议还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 104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公司 首次授予股权激励限售股共 976.8 万股,回购 7 万股后,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股份总数调整为 969.8 万股,占公司当时总 股本 1.0395%。本次限售股份解锁数量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 锁条件股份总数的 30%,即为 290.94 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3096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4 年 11 月 27 日。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周天雷、乔文艺、包晓英、赵方 臣已向公司提出辞职,且获得公司同意并已办理完离职手续,根据《激 励计划》“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 变化——激励对象辞职,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拟对上述4位激 励对象持有的共计310,000 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第 3 页 共 7 页 三、 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 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310,0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现持有限制性股票数量 回购后持限制性股票 姓名 拟回购股票数量(股) (股) 数量(股) 周天雷 91,000 91,000 0 乔文艺 70,000 70,000 0 包晓英 49,000 49,000 0 赵方臣 100,000 100,000 0 合计 310,000 310,000 0 (二) 回购价格 公司于 2013年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32 元/股。2014年6月,公司实施2013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938,705,4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 税)。不派发股票股利和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派息、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如出现按照本计划规定需要回 购注销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注销相应股票及其孳息,回购数量和回 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同一、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第十章 “二 8、在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 第 4 页 共 7 页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 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的规定, 本次向周天雷、乔文艺、包晓英等3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回购价格调整为2.27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周天 雷、乔文艺、包晓英(合计210,000股)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476,700 元。 2014 年 6 月 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 1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3.43 元/股,其中授予赵方臣 100,000 股。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今,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因此 本次向赵方臣回购价格为 3.43 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 向赵方臣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 343,000 元。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四、回购股份的相关说明 项 目 说 明 回购股份性质 股权激励限售股 回购股份数量(股) 310,000 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股) 7,788,600 回购股份占本次回购前股权激励限售股比例 3.9802% 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 939,635,488 第 5 页 共 7 页 回购股份占本次变动前总股本比例 0.0330% 其中 210,000 股的回购价格为 2.27 元/股; 回购单价 100,000 股的回购价格为 3.43 元/股。 回购金额 819,700 元 资金来源 自有流动资金 五、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 股数 比例 股权激励股份 股数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0,244,636 10.67% -310,000 99,934,636 10.64%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84,543,296 9.00% -310,000 84,233,296 8.97%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65,078,874 6.93% 65,078,874 6.93% 境内自然人持股 19,464,422 2.07% -310,000 19,154,422 2.04%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5、高管持股 15,701,340 1.67% 15,701,340 1.6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39,390,852 89.33% 839,390,852 89.36% 1、人民币普通股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939,635,488 100% -310,000 939,325,488 100%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影响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周天雷、乔文艺、包晓英、赵方臣四位 第 6 页 共 7 页 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票按照《激励计划》中对回购 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八、 律师对本次回购发表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万马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尚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及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5、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8 日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