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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14万马01”2015年付息公告2015-07-17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5-051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14 万马 01”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14 万马 0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 年

7 月 22 日。凡在 2015 年 7 月 22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

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 年 7 月 22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发行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

“14 万马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15”)至 2017 年 7

月 23 日将期满 3 年。根据《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

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3. 债券代码:112215

    4. 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 100 元

    5. 发行总额:人民币 3 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7.2%

    8.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 2014 年 7 月 23

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 7 月 23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2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 7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

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

付一起支付。

    11. 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2.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2-
       13. 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在深交所集

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5.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2%

       16.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17.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

利率公告》,“14 万马 01”的票面利率为 7.2%,每手“14 万马 01”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

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人民币:57.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人民币:64.8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2 日

       2. 除息交易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3.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3-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7 月 2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4 万马 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

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

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

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

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

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南环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何若虚

    联系人:邵淑青

    联系电话:0571-6375 5256

    传真:0571-6375 5256

    邮政编码:311305

    2. 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联系人: 王永杰

联系电话: 021-2028 1102

传真: 021-2028 1101

邮政编码: 200120

3. 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7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