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参股公司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向参股子公司浙江电腾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367.5 万元,该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委托贷款,条件公允且有利于促进子公司 的技术研发创新,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该委托贷款的行为符合 相关规定,交易公平合理。同意公司向浙江电腾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 独立董事: 阎孟昆 杜烈康 邹峻 2015 年 7 月 30 日 1